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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艺股份(603600):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2022KK体育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类别: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3-06-01 18:05:11   浏览:

  KK体育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5月18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含税)。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 302,512,64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 1,694,606股,应分配股数 300,818,034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的金额为105,286,311.90元(含税)。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涉及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动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 302,512,640股,扣除不参与分配的公司回购专户股份 1,694,606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为 300,818,034股。

  根据差异化分红相关计算原则,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00,818,034×0.35)÷302,512,640≈0.3480元/股。

  综上,本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480元/股)+0]÷(1+0)=前收盘价格-0.3480元/股。

  (1)除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永艺控股有限公司、安吉尚诚永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加勇、阮正富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KK体育,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使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15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KK体育。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15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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