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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KK体育公司

类别: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3-07-22 21:07:07   浏览:

  KK体育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乐家居”或“公司”)近日收到自然人股东于范易先生通知,于范易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福娟女士、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管业”)、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创投”)、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商贸”)2021年1月27日至2021年2月1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522,660股,增持后持股总数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0%。现将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2021年2月1日收到于范易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其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KK体育,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我乐家居”)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我乐家居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于范易、刘福娟系夫妻关系,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均系于范易及/或刘福娟控制的企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KK体育、刘福娟与于范易为一致行动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时间、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内容

  于范易、刘福娟系夫妻,于范易、刘福娟单独/合计拥有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100%权益,且于范易分别担任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或总经理。各方成为一致行动人系投资关系和亲属关系形成,未曾约定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也未曾制定一致行动的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福娟、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增持我乐家居股票系因其看好未来上市公司发展。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计划未来6个月内以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增持我乐家居股票,增持数量不低于总股本的0.5%,不超过总股本的1%KK体育,增持价格不设置固定价格或价格区间,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择机实施增持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前,我乐家居的总股本为316,544,550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4.89%的股权。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于范易持有无限售条流通股份数量为11,536,920股;一致行动人刘福娟持有无限售条流通股份数量为1,164,966股、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持有无限售条流通股份数量为4,095,217股,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无限售条流通股份数量为1,614,440股,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持有无限售条流通股份数量为591,330股。上述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我乐家居股份不存在质押或权利受限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福娟、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签署本报告书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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